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914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97********,汉族,初中文化,住江阴市**镇**村**头**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庐江县**镇**社区**组**号)。被告人卢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卢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卢某某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间,谎称可以帮忙办理网上贷款,并一人分饰两个角色,以收取手续费、资金冻结需要解冻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邓某某、张某某、朱某某钱财,共计人民币21259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卢某某于2020年10月至11月间,在江阴市周庄镇周庄网苑搭识被害人李某某、邓某某,谎称可以帮忙办理网上贷款以获取被害人的信任,后一人分饰两个角色,同时扮演贷款客服微信号,虚构收取手续费、利息、资金冻结需要解冻等理由,分别骗得被害人李某某、邓某某人民币3100元、6060元。
2.被告人卢某某于2019年11月2日,在江阴市周庄镇周庄东大街200号旁江东公园门口,谎称有朋友可以帮忙把被害人张某某的支付宝花呗额度提高,后一人分饰两个角色,与被害人张某某聊天以此获得被害人张某某信任,后采用收取提额额度手续费、把钱转给朋友支付宝刷额度等手段,骗得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4500元。
3.被告人卢某某于2020年5月,在江阴市周庄镇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害人朱某某,谎称可以帮忙办理网上贷款,后一人分饰两个角色,同时扮演微信号“专业贷款”与被害人朱某某聊天,虚构需要验证还款能力、不想办理贷款要交违约金、重新办理贷款要重新交费、刷征信费等理由,骗得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7599元。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卢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信息资料、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扣押清单、收条、谅解书、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应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邓某某、张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支付宝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晓伟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村**头**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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