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431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镇**村,捕前租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小区。2011年6月15日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4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1月,被告人卢某某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天苑小区G6-2-201使用虚假身份以出售电话卡、物联卡名义实施诈骗,骗取被害人邱某某1200元,骗取被害人邓某某6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搜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诈骗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霄鹤
2020年8月25日
附: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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