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镇**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4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8年开始,被害人卢某某通过微信、陌陌、探探等交友软件冒充女孩子同陌生男子聊天,或者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之后以吃饭、生病、过生日等各种理由骗取对方财物,具体如下:
第一,被害人卢某某使用其名下的五个微信账号以上述方式对被害人齐某某进行诈骗,具体包括:微信号lzk******(昵称******,齐某某转账人民币3698元)、微信号Ly******(昵称:******,齐某某转账人民币7079元),微信号ww******(昵称:******,齐某某转账人民币1913.8元),微信号wo******(昵称:******,齐某某转账人民币2712元),微信号k******(昵称:******,齐某某转账人民币300元),上述五个微信号合计转账人民币15702.8元。
期间,卢某某在明知其老乡余某某从事诈骗活动的前提下,将被害人齐某某的微信推荐给余某某,协助余某某以同样的方式诈骗了齐某某合计人民币1520元,综上,卢某某合计诈骗被害人齐某某人民币17222.8元。
第二,被害人卢某某使用微信账号sm******,假冒 “叶某某”(女性)的身份和居住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的被害人蒋某某聊天,后以没钱交房租、父亲生病住院等理由向蒋某某借钱,后蒋某某向对方的微信账户和支付宝账号13063520425合计转账人民币16441.94元。
2019年4月23日,民警在江西省南昌市**花园将被害人卢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从卢某某处扣押了一部玫瑰金vivo手机、一部黑色苹果8手机、一部白色魅族手机;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笔录、全国人口库信息查询、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涉案微信账号的账单流水;3.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齐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微信账单流水等数据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莉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4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