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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三部刑诉〔2020〕1828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4198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闵行区**村**号**室。2016年12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20年6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卢某某通过在婚恋网站注册的虚假信息,同时虚构国企管理人员的身份及虚假的财产、收入状况,以交友为名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帮助办理“P2P”平台退款、办理飞单业务赚取高额利息、支付贷款保证金及诉讼费、购买国债为由,共骗得四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4万余元,具体如下:

1、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卢某某通过婚恋网站结识被害人茅某某,并以男女朋友交往,后卢某某以能帮茅某某母亲办理“P2P”投资平台退款为由,骗得被害人茅某某及其母亲共计16.8万元,至案发尚有13.55万元未归还。

2、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卢某某通过婚恋网站结识被害人李某某,并以男女朋友交往,后以办理飞单业务赚取高额利息为由,骗得李某某人民币14.56万元,至案发尚有10.4万元未归还。

3、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卢某某通过网上聊天结识被害人沈某某,并以男女朋友交往,后谎称缴纳购房贷款保证金及法院诉讼费等为由,骗得沈某某人民币16万元,至案发尚有12.3万余元未归还。

4、2020年3月间,被告人卢某某通过婚恋网站结识被害人王某某,并以男女朋友交往,后卢某某以有渠道购买高收益国债为由,骗得王某某银行贷款人民币8万元,至案发尚有7.75万元未归还。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卢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否认实施诈骗行为,辩称系借款,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茅某某的陈述、宋某某的陈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资金往来明细及相关借条;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清单、情况说明、借条及承诺书;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免责声明、转账记录、借呗账单详情、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借条;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补充材料、银行交易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贷款申请进度详情、平安银行投资理财查询页面截图、转账交易详情、收支图表、平安银行个人贷款业务客户还款清单、个人贷款结算证明、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案件接报回执单、移送案件通知书。

2、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婚恋网站的注册信息、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户籍材料、抓获经过。

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多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闫慕华

检察官助理:潘若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补充材料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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