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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诈骗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529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85********,汉族,高中文化,企业法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住河南省濮阳县******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卢某某自2019年1月至3月期间,冒充成女性的身份通过微信聊天使被害人乔某某误以为其是女性与其谈恋爱,随后卢某某编造各种理由,要求被害人乔某某给其转钱,被害人乔某某通过微信转款68740元、银行转账30000元人民币给卢某某,并且在卢某某开的淘宝店帮其刷单购买商品数十次共计金额约1200元。通过上述各种方式卢某某共诈骗乔某某约99940元人民币,被告人卢某某于2019年12月23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乔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晶晶

2020年4月16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所有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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