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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区检第二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6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广西北流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 2020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7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被告人卢某某以其认识玉林市**局一名为黎某某的领导,能帮助被害人蒙某某的女儿通过玉林市**局的招录面试为由,骗得蒙某某于2016年5月10日通过工商银行转帐了50000元“打理费”给其。之后卢某某并未为蒙某某女儿面试一事找过黎某某或其他人“帮忙”,而是将该50000元占为己有。2020年1月26日,卢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取保候审,同年2月3日卢某某通过工商银行转帐归还了50000元给蒙某某并取得了蒙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能“帮助”他人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茂锋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在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表、证据目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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