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705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镇**村**屯**号。被告人卢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8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卢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至同年10月19日期间,被告人卢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通过QQ 等聊天工具谎称可以帮助网上店家推广商品,采用微信转账等方式收取入驻费、推广费等手段,骗得在苏州市吴江区的被害人马某某的人民币4618元。
2019年11月15日至同年11月18日期间,被告人卢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通过QQ 等聊天工具谎称可以帮助网上店家推广商品,采用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收取入驻费、推广费等手段,骗得在海南省海口市的被害人李某甲的人民币2666元。
归案后,被告人卢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手机QQ聊天截图、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截图照片等书证;
2.证人黎某某、李某乙、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1月20日,被告人卢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卢某某的违法所得,应当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庄 晶
2020年12月3日
附:
1. 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镇,联系电话:1382782****;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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