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卢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清县院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市,住广东省深圳市****村,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诈骗被永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中旬,被告人卢某某为了收取使用费,将自己办理的农业银行卡借给其朋友张某某使用。被告人卢某某经查询农业银行微信公众号发现2019年8月27日自己借给张某某的农业银行卡有钱频繁进出自己的银行卡,便看准时机,通过电话通知银行挂失,次日又重新补办银行卡的手段,将卡内剩余的4万元截取并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供述: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陈述:陈某某的陈述。

3辨认笔录:卢某某辨认李维、张某。

4鉴定意见: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6书证:微信截图,银行流水、卢某某挂失申请、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

    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贺随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永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