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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1320号

被告人卢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31991********,住浙江省杭州市**区**镇**村**号,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医院合同工。2020年3月29日因本案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下旬,被告人卢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在网上认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被告人卢某某因沉迷网络赌博,遂产生诈骗刘某某钱款用于赌博的念头。同年2月1日、2日,被告人卢某某以做租房生意需要定金、合同款为由,从被害人刘某某处骗得人民币46000元; 2月4日、6日,被告人卢某某谎称与其表哥合伙做消毒水生意并退还其表哥货款,从被害人刘某某处骗得人民币75000元;2月12日,被告人卢某某以销售消毒水需向医院送礼为由,从被害人刘某某处骗得人民币3500元;2月16日至17日,被告人卢某某又以处理法院诉讼事宜为由,从被害人刘某某处骗得人民币45000元。经被害人刘某某催讨,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卢某某经被害人刘某某催讨归还5000元,至案发,尚有164500元未能归还。上述款项基本上由被告人卢某某在网络赌博中输掉,部分用于偿还借款及日常开销。

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卢某某被诸暨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手机微信、支付宝转帐记录、银行流水明细、人口信息等;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卢某某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卢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6月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15957******)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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