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卢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51985********,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南丹县**镇**村**街**号。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7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20年11月27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卢某某案发前任职于深圳市宝安妇幼保健院,自2016年6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卢某某谎称自己患病要做手术、需要资金周转或者以有高回报投资项目为借口,向多名同事、朋友实施诈骗,合计诈骗金额为126401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卢某某以患病需要做手术为借口,通过借钱方式诈骗被害人袁某某人民币56626元。
2、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卢某某以患病需要做手术为借口,通过借钱方式诈骗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13000元。
3、2019年11月,被告人卢某某以患病为借口,通过借钱、捐款方式诈骗被害人鄂某某人民币21060元。
4、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卢某某以患病为借口,诈骗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7000元。
5、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卢某某以患病为借口,诈骗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2000元。
6、2017年11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卢某某以患病为借口,诈骗被害人蒋某某人民币9000元。
7、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卢某某以患病为借口,诈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0000元。
8、2019年11月1日至11月2日期间,被告人卢某某以患病为借口,诈骗被害人邹某某人民币5000元。
9、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卢某某以需要资金周转为借口, 诈骗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9000元。
10、2019年8月15日至2019年10月6日期间,被告人卢某某以患病为借口,诈骗被害人辛某某人民币20830元。
11、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卢某某以患病为借口,诈骗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10000元。
12、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卢某某以患病为借口,诈骗被害人魏某某人民币10000元。
13、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卢某某以患病为借口,诈骗被害人谭某某人民币2000元。
14、2018年2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卢某某虚构有高回报投资项目,诈骗被害人朱某某1032000元;以自己生病需要做手术为由诈骗朱某某26500元。
15、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卢某某以母亲生病、弟弟被烧伤为由诈骗被害人王某某30000元。
2020年7月23日19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南宁市良庆区**地铁站将被告人卢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营业执照、病历资料等;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袁某某、朱某某等15名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王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秀娴
书记员:周倩
(院印)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简易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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