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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诈骗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刑检刑诉〔2019〕270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4111,满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住白城市**小区**号楼*单元*楼西。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月4日被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的诈骗罪,经本院2019年1月17日批准,2019年1月18日由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2019年6月30日、2019年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卢某某得知袁某某手中有**集团楼房的水电工程项目,通过中间人国某某介绍,卢某某承包了**集团5万平水电工程,签署协议当天卢某某向袁某某提议,卢某某的朋友金某某可以无利息借给袁某某80万元人民币,但是需要袁某某用两户房子过户给金某某做抵押,经袁某某同意后,将**集团的两户***、***门市抵押过户给金某某,2017年8月份袁某某、卢某某、金某某和金某某媳妇刘某某在**集团售楼处将这两户门市过户给金某某,金某某当场给袁某某15万元现金,剩余65万金某某答应一周内凑齐,但后来因为袁某某一直联系不上金某某,袁某某找到卢某某询问,卢某某答应帮其联系金某某要钱,并陆续通过卢某某转给袁某某15万元人民币,袁某某与卢某某补签一份抵押借款80万元的协议后,袁某某便联系不上卢某某了,袁某某多次找卢某某未果,直到金某某媳妇刘某某联系袁某某表示房子是购买的形式过户给金某某的,不承认是抵押借款,刘某某称已把剩下购房款全部交给卢某某,袁某某随即发现被骗,经查袁某某将**集团的两户***、***门市过户金某某名下后,金某某夫妇给了卢某某80万元人民币,金某某夫妇称与卢某某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购买**集团的两户***、***门市共计人民币120万元。(协议至今未向公安机关提供),经核实,卢某某只给袁某某30万元人民币,袁某某被诈骗约90万元人民币。

2016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卢某某以出售白城市**花园小区顶账楼的形式,向杨某甲、杨某乙出售三套**花园小区**号楼*层东西户、**-**号楼一楼住宅,按照协议三户楼房总价值124.3万元人民币。杨某乙、杨某甲两人共支付给卢某某人民币110万,后经杨某乙、杨某甲发现购房协议的所标注的楼房已被**花园出售,杨某甲到**花园售楼处询问后证实其与卢某某签署的购房协议的3户楼房与卢某某无任何关系,杨某甲随即发觉被骗,2017年杨某甲找到卢某某,卢某某同意将其妻子温某某的一台奔驰车过户给杨某甲,用于退还卢某某骗取的购房款50万元,之后杨某甲、杨某乙一直联系不上卢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共计被卢某某诈骗60万元人民币。

2016年下半年,王某甲通过其妹夫朱某某认识卢某某,卢某某声称自己和白城移动公司有特殊关系,以为王某甲办理一张1780436****的手机为由,分两次共骗取王某甲32000元,卢某某收到钱款后并没有为王某甲办理手机卡,也没有为王某甲运作手机号码一事,并将王某甲办理手机号码的钱款用作其他事宜。2017年下半年,王某甲已经联系不上卢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买卖合同、协议书、收据、银行流水等;

2.证人国某某、刘某某、王某乙、金某某、朱某某、贾某某、温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袁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讯问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使用欺诈方法骗取他人财物1,532,00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微

2019年9月26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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