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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诈骗)_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一部刑诉〔2021〕184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11990********,满族,高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路**栋**。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于20135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本案于2020年11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2月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卢某某以自己的身份信息在本市下城区兴业银行**支行办理了一张兴业银行卡(卡号622908353*********),在本市下城区香积寺路工商银行**支行**路储蓄所办理了一张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031202*********),该卡被冻结后改卡号6222030410*********)。后卢某某将上述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实施犯罪走账。经查其兴业银行卡资金走账人民币5 280万余元,工商银行卡资金走账人民币6  800万余元。经查证:

1、2020年9月16日,家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村技术**村**建设生活区的被害人刘某某,经微信联系下载安装“360借条”软件,被人以借款为由,被骗人民币5 000元,全部赃款通过被告人卢某某的兴业银行卡转移。

2、2020年10月13日,家住福建省南安柳城街道象山社区**号**,经微信联系下载安装金某某交易所软件,被人以炒黄金为由,被骗人民币500 000元,其中200 000元通过被告人卢某某的工商银行卡转移。

3、2020年10月14日,家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之星**室的被害人张某某,经电话联系,被人以冻结帐户防止捐款为由,被骗人民币77 077.95元,其中50 000元通过被告人卢某某的工商银行卡转移。

2020年11月4日14时48分许,被告人卢某某在杭州市下城区**巷*幢*单元*室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手机截屏、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刘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俊策

2021年2月2日

                                      (院印)

附件:

1.​ 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下城区看守所。

2.​ 电子卷宗。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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