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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诈骗)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壮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区**镇**村**。被告人卢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临时羁押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第一看守所,同年11月24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五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五河县看守所。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被告人卢某某隐瞒其已经从广东省中山市**电器有限公司(旗下品牌“**”)离职的情况,利用曾任该公司业务员的身份,通过微信聊天、发送产品图片和货物单据的方式取得五河县城关镇“**”品牌代理商王某某的信任,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王某某产品货款108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严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五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通过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许萍

检察官助理:张洋

2020年3月3

附:

1.被告人卢某某被羁押在五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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