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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537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3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佛山市禅城区***红木家具店销售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山县,住广东省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1月1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2月20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7日移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20日报请佛山市检察院指定管辖,佛山市检察院于2020年3月5日指定本院管辖该案。2020年3月19日,顺德区检察院将该案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5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9日20时许、7月20日晚21时、7月24日晚17时许、7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和祝某某(另案处理)利用在佛山市禅城区***红木家具店工作的便利,共计4次容留曹某某、梁某某两人在***红木家具店吸食毒品K粉。该四次吸食毒品均是上述四人在家具店内商量并筹集好毒资后,从家具店出发到佛山市南海区**大街篮球场附近,并由祝某某向唐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700元的毒品K粉。后四人一同返回家具店,由卢某某或祝某某用钥匙打开店门,在店内茶台位置处将购得的毒品K粉平分,各自以直接吸食的方式将K粉吸食完毕后离开。

1.物证;2.书证;3.证人祝某某等4人的证言;4.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

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1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2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耿平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4册、光盘2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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