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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检刑诉〔2019〕578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11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南宁市江南区**街道办事处**村**队**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30日被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1日14时许,李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卢皆发欲****。同日15时许,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桂A****L的小型汽车到南宁市江南区**大道**号**里**汽车**美容中心找到卢某某,卢某某在李某某车上以500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向李某某出售两小包“奶茶”,李某某向卢某某支付现金400元,仍欠100元尚未支付,双方交易完毕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李某某处查获两小包“奶茶”(分别净重1.88克、1.87克,经鉴定检出尼美西泮),从卢某某处查获现金400元。随后公安人员在卢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桂A****Q的小型汽车内,查获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一袋,内有用“贵宾订制”字样的红色茶叶袋封装的“奶茶”25小包(共净重44.89克,经鉴定检出尼美西泮),以及用透明密封袋包装的黑色药丸一颗(净重0.26克,经鉴定检出MDMA)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特情说明、见证人情况说明、办案说明、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提取笔录、称量取样笔录、提取清单、微信账号信息及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6.毒品称量、提取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春华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协和医院。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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