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刑诉〔2017〕573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22198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县,家住福建省龙岩市**区**镇**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4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7年8月8日经本院审查批准,同日由永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2日至2017年5月24日期间,被告人卢某某多次在龙岩市永定区贩卖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给吸毒人员蔡某某,共计贩卖毒品氯胺酮28次共重211.5克。其中:
1、2017年1月2日,被告人卢某某在龙岩市永定区以14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毒品氯胺酮6克给买毒人员蔡某某,并使用支付宝软件收取买毒费用。
2、2017年1月16日,被告人卢某某在龙岩市永定区以22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毒品氯胺酮10克给买毒人员蔡某某,并使用支付宝软件收取买毒费用。
3、2017年1月23日,被告人卢某某在龙岩市永定区以15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毒品氯胺酮6克给买毒人员蔡某某,并使用支付宝软件收取买毒费用。
4、2017年2月7日,被告人卢某某在龙岩市永定区以21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毒品氯胺酮9克给买毒人员蔡某某,并使用微信软件收取买毒费用。
5、2017年2月21日,被告人卢某某在龙岩市永定区以14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毒品氯胺酮6克给买毒人员蔡某某,并使用微信软件收取买毒费用。
6、2017年2月26日,被告人卢某某在龙岩市永定区以56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毒品氯胺酮24克给买毒人员蔡某某,并使用微信软件收取买毒费用。
7、2017年3月4日,被告人卢某某在龙岩市永定区以9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毒品氯胺酮4克给买毒人员蔡某某,并使用支付宝软件收取买毒费用。
8、2017年3月8日,被告人卢某某在龙岩市永定区以6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毒品氯胺酮3克给买毒人员蔡某某,并使用微信软件收取买毒费用。
9、2017年3月11日,被告人卢某某在龙岩市永定区以14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毒品氯胺酮6克给买毒人员蔡某某,并使用微信软件收取买毒费用。
10、2017年3月13日,被告人卢某某在龙岩市永定区以8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毒品氯胺酮3.5克给买毒人员蔡某某,并使用微信软件收取买毒费用。
11、2017年3月17日,被告人卢某某在龙岩市永定区以14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毒品氯胺酮6克给买毒人员蔡某某,并使用微信软件收取买毒费用。
12、2017年3月22日,被告人卢某某在龙岩市永定区以14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毒品氯胺酮6克给买毒人员蔡某某,并使用微信软件收取买毒费用。
13、2017年3月27日,被告人卢某某在龙岩市永定区以33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毒品氯胺酮12克给买毒人员蔡某某,并使用微信软件收取买毒费用。
14、2017年3月30日,被告人卢某某在龙岩市永定区以16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毒品氯胺酮6克给买毒人员蔡某某,并使用微信软件收取买毒费用。
15、2017年4月1日,被告人卢某某在龙岩市永定区以28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毒品氯胺酮12克给买毒人员蔡某某,并使用微信软件收取买毒费用。
16、2017年4月3日,被告人卢某某在龙岩市永定区以21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毒品氯胺酮8.5克给买毒人员蔡某某,并使用微信软件收取买毒费用。
17、201 7年4月6日,被告人卢某某在龙岩市永定区以14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毒品氯胺酮6克给买毒人员蔡某某,并使用微信软件收取买毒费用。
18、2017年4月7日,被告人卢某某在龙岩市永定区以25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毒品氯胺酮11克给买毒人员蔡某某,并使用微信软件收取买毒费用。
19、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卢某某在龙岩市永定区以21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毒品氯胺酮8.5克给买毒人员蔡某某,并使用微信软件收取买毒费用。
20、2017年4月13日,被告人卢某某在龙岩市永定区以14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毒品氯胺酮6克给买毒人员蔡某某,并使用微信软件收取买毒费用。
21、2017年4月18日,被告人卢某某在龙岩市永定区以19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毒品氯胺酮7.5克给买毒人员蔡某某,并使用支付宝软件收取买毒费用。
22、2017年4月21日,被告人卢某某在龙岩市永定区以205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毒品氯胺酮8.5克给买毒人员蔡某某,并使用微信软件收取买毒费用。
23、2017年5月14日,被告人卢某某在龙岩市永定区以14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毒品氯胺酮6克给买毒人员蔡某某,并使用微信软件收取买毒费用。
24、2017年5月16日,被告人卢某某在龙岩市永定区以15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毒品氯胺酮6克给买毒人员蔡某某,并使用微信软件收取买毒费用。
25、2017年5月19日,被告人卢某某在龙岩市永定区以15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毒品氯胺酮6克给买毒人员蔡某某,并使用微信软件收取买毒费用。
26、2017年5月21日,被告人卢某某在龙岩市永定区以14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毒品氯胺酮6克给买毒人员蔡某某,并使用微信软件收取买毒费用。
27、2017年5月22日,被告人卢某某在龙岩市永定区以14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毒品氯胺酮6克给买毒人员蔡某某,并使用微信软件收取买毒费用。
28、2017年5月24日,被告人卢某某在龙岩市永定区以16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毒品氯胺酮6克给买毒人员蔡某某,并使用支付宝软件、微信软件收取买毒费用。
被告人卢某某于2017 年7月4日在龙岩市永定区被永安市公安局侦查员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林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明知是毒品氯胺酮而多次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奕炫
检察员:陈安云
2017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永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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