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卢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桦南县,住桦南县**镇**住宅楼。2020年1月13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20年9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桦南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
本案由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晚,吸毒人员王某某欲购买冰毒,被告人卢某某以500元人民币将0.1克冰毒贩卖给王某某。当晚二人在吕某某家中将此冰毒共同吸食。
2020年7月28日14时许,吸毒人员王某某欲购买冰毒,被告人卢某某以900人民币向贩毒人员高某某(另案处理)购得冰毒0.15克。尔后,将此冰毒以1000元人民币贩卖给王某某,二人在卢某某家中共同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卢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检查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某某在公安机关不掌握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2020年7月28日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并如实供述其他贩卖毒品犯罪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卢某某因容留他人吸毒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未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大力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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