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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493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1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镇**街**号,住址为广东省阳西县**镇**街**号,无业。2014年5月因吸毒被阳西县公安局织派出所行政拘留;2014年6月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8月因吸毒被阳西县公安局禁毒大队行政拘留及社区戒毒;2016年4月因吸毒被鹤山市公安局雅瑶派出所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8日、2019年11月19日、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8日,举报人韦某联系被告人卢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经多次联系,双方约定在阳西县**国际大酒店门口交易500克甲基苯丙胺。2019年5月10日4时许,被告人卢某某赶到阳西县**国际大酒店门口,先送来一小包甲基苯丙胺(重0.85克)作为样品给韦某,2019年5月10日7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驾驶车辆来到阳西县**国际大酒店门口,在与民警伪装的购买毒品人员交易时,卢某某发现有异常,驾车逃离现场,被伏击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甲基苯丙胺1包(重432.8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甲基苯丙胺2包、手机2部;2.书证:被告人基本身份信息、扣押材料、称重取样笔录、疑似毒品收条、通话清单、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韦某、彭某某、邱某某、陈某某、罗某、冯某某、禤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成分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永光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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