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防区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000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社区**组。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9年5月31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08年3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港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9日、12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9日、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7日、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30日下午,林某某用电话号码为1397707****的手机联系被告人卢某某1387779****后,在卢某某位于港口区插排尾的家中以微信转账90元人民币的方式向卢某某购买了毒品海洛因1小包。2019年3月初至5月27日,林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人卢某某购买毒品海洛23次。
2.2019年5月30日17时许,吴某某用电话号码为1890770****的手机联系被告人卢某某1387779****后,在卢某某位于港口区插排尾的家中以现金人民币200元价格向卢某某购买2小包毒品海洛因。吴某某被抓获时,在其身上搜到购买的2小包毒品海洛因,净重分别是0.10克、0.11克。
3.2019年5月30日15时许,钟某某用电话号码为1397701****的手机联系被告人卢某某1387779****后,到港口区插排尾社区以200元人民币(微信转账)向卢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3小包。某某某购买完毒品海洛因走到插排尾社区路口时被抓获,从其身上搜到购买的3小包毒品海洛因,净重分别为0.04克、0.04克、0.03克。
2019年5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港口区*社区*组*号家中被抓获,在卢某某身上搜出的7小包毒品海洛因,共净重0.7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子称、毒品(照片)、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电话清单和转账记录等物证、书证;
2.证人林某某、吴某某、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核称、封存、辨认、提取等笔录;
5.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天富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因病在港口区人民医院第三分院治疗。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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