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电白区**镇**街**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卢某某伙同吴某某(已科刑)、“阿某某”(身份未明)在电白区**镇**街**路****茶庄内以打麻将方式聚集参赌人员进行赌博。被告人卢某某负责提供场地,在打麻将赌博过程中由吴某某使用作标记麻将牌和透视眼镜赢取参赌人员的赌资。自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卢某某从中获利20000多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其他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因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2年3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文春
检察官助理:崔海玲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羁押于电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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