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20〕426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97******** ,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宝应县**镇**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宝应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卢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4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租赁宝应县**镇**小区**幢**室作为其工作室,先后召集袁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吕某某等人作为工作室成员,并提供赌资、电脑等作案工具,安排袁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吕某某等人在“纵远”、“盈世”、“天尚宝”、“博苍”、“兴城”、“豪华”、“草莓娱乐”、“豪客城”等QQ 群、赌博网站上以对赌的方式进行赌博,2019年11月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而案发。期间卢某某提供的赌资流水合计人民币1223662元,其中2019年10月29日至2009年11月7日,涉案赌资计人民币313156元,卢某某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123302元。
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被告人卢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应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聊天截图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卢某某供述和辩解;
4.宝应县公安局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份》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索兴阳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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