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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赌博案)_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长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卢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73********,汉族,中专毕业,居民家庭户口,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市,住长垣市**办事处**社区**号。因涉嫌赌博罪,经长垣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长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长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被长垣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长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卢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卢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卢某某及其辩护人何豪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APP创建了“**”,卢某某为群主。卢某某利用“**”,为亲友圈成员提供房卡,通过输赢计分的方式(一分为一元人民币)组织成员进行赌博,向参赌人员每局收取2元、3元、4元、6元“房费”,参赌人员通过微信或默往结算赌资、支付“房费”,卢某某获利共计23721元。

经河南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卢某某通过微信和默往账户共计收到参赌人员转来资金228761.08元,其中房费共计23721元。共计支付参赌人员资金183523.49元。综合以上情况,卢某某微信和默往账户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期间与已询问参赌人员交易收支合计金额412284.57元。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卢某某被长垣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2020年9月29日,被告人卢某某退出违法所得237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抓获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武某某、林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河南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5.电子数据:卢某某微信转账记录、卢某某默往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子娟

检察官助理:姬艳郡

(院印)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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