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卢某甲(绰号卢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69********,汉族,初中文化,城镇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卢某甲因精神病发作,幻觉被害人邓某甲发“阴阳气功”骚扰他,便去到邓某甲家,在邓家大厅用手朝邓某甲的脸部打了一拳,邓某甲当即倒地。后邓某甲被送去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抢救,经医院诊断邓某甲为重型颅脑损伤。2020年2月10日因邓某甲家属要求出院,次日邓某甲在家中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卢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贵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对邓某甲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是:邓某甲系因钝器作用后摔跌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经聘请广西崇左市复退军人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卢某甲作案时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是:(一)精神医学诊断:******。(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意见: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邓某乙、邓某丙、邓某丁、某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案发时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应该预见被害人某某乙被打一巴掌而倒地受伤,但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导致被害人倒地头部碰撞致颅脑损伤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爱萍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活页21页、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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