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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一部刑诉〔2020〕508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7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中共党员,住浙江省磐安县******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8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17时,被告人卢某某驾驶浙DZ****货车帮助被害人陈某某家运沙子,其在陈某某家新房子外卸掉一部分沙子后,倒车将余下的沙子卸到房子里面时,货车不慎撞倒在建房屋的砖柱,致使站在砖柱边上的陈某某被砸伤并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将陈某某送至磐安县人民医院救治过程中通过其老婆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卢某某和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允怡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6790****;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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