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7〕963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51993********,汉族,大学文化,系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西街**号院**号楼**层**单元**室)。2017年8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9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审移送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6日22时15分许,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鸿翔路37号门前,醉酒后的被告人卢某某与被害人夏某某(男,50岁)因卢某某的态度问题发生争执及撕扯,在他人对二人进行劝阻过程中,卢某某挥手将夏某某打倒在地,致使夏某某头部着地受伤。被害人夏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案发当日死亡,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夏某某系生前右额部与粗糙表面钝性物体(如地面等)相互作用致颅骨骨折,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生命中枢衰竭死亡。
被告人卢某某于案发次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解书、谅解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
2. 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文书;
5. 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涛
2017年10月30日
附:
1. 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 本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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