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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运输毒品案)(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19〕68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5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镇**村**号,住云南省迪庆州维西县**街。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瑞丽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依法于2019年12月2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0日、21日,被告人卢某某分别将藏有毒品的玉石毛料送到瑞丽市勐卯镇芒里村顺丰快递点邮寄到云南省迪庆州,后被瑞丽市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民警查获,从快递单号为368924775565的玉石毛料内查获毒品鸦片净重2569克,从快递单号为368924775786的玉石毛料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净重77.98克、甲基苯丙胺净重13.50克。2019年8月22日,民警在保山市龙陵县镇安镇展望汽修厂将卢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玉清

2019年12月30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5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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