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卢某某,绰号“聋哑”,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建水县,住建水县临安镇**路**号**幢**单元**号。1993年12月6日,卢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建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由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陈勋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卢某某到个旧购买毒品,当其乘车至个旧鸡街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海洛因10.08克,甲基苯丙胺0.96克。
2020年6月7日,被告人卢某某与吸毒人员杨某某到个旧购买毒品,当二人乘车至建水县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海洛因9.3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运输毒品海洛因19.43克,甲基苯丙胺0.9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建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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