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428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8月23日移送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1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1月1日-11月2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卢某某携带毒品准备从沧源佤山机场乘坐飞机前往兰州,在沧源佤山机场被公安分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携带的红色双肩包夹层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净重69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及双肩包等物证;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毒品属性及含量鉴定;
6检查、提取、称量等笔录;
7电子数据:活动轨迹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运输大量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寿娟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2.侦查卷4册,光盘16张。
3.查获的毒品现存于耿马自治县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