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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运输毒品案)_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428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流市********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8月23日移送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1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1月1日-11月2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卢某某携带毒品准备从沧源佤山机场乘坐飞机前往兰州,在沧源佤山机场被公安分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携带的红色双肩包夹层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净重69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及双肩包等物证;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毒品属性及含量鉴定;

6检查、提取、称量等笔录;

7电子数据:活动轨迹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运输大量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寿娟

2019年12月13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2.侦查卷4册,光盘16张。

3.查获的毒品现存于耿马自治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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