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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347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崇阳县,住湖北省崇阳县**镇**村**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云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2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卢某某携带毒品在南伞乘坐一辆客车(云******)前往昆明。当日23时29分,途经云县公安局警务站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后其从体内分2次排出毒品海洛因52颗,净重301.3克。

被告人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及物证照片;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及客车驾驶员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

5.毒品排出、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运输大量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正华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本案查获的毒品海洛因现存于云县公安局。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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