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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公开版)_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浮检刑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8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镇坪县,住浮山县****厂部,因涉嫌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经浮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6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卢某某在任浮山县**矿业有限公司斜井工程承包人期间,因安全管理不到位,致使发生两起两名工人死亡事故。 

1、2016年7月13日,被告人卢某某下属渣工班长杨某某(已判决)安排被害人陕西省丹凤县**镇人王某某在**铁矿斜井井下作业,井下安全管理员卫某某(已判决)同时对井下进行生产安全检查。10时左右,被害人被塌方矿石砸倒,在井下巡查的安全副矿长衡某某(已判决)和井下安全生产负责人文某某(已判决)得知后赶到事故现场,该文安排工人将被害人放进矿斗、运出井外送至浮山县人民医院后确认死亡。经协商,卢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735000元。

2、2016年12月15日,杨某某私自决定并安排被害人陕西省洛南县**镇人何某某在**铁矿斜井井下一危险工作面作业,卫某某当班对井下进行生产安全检查。10时左右,被害人被塌方矿石砸倒,该卫组织工人施救。被害人被运出井后送往浮山县人民医院后确认死亡。经协商,卢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600000元。

被告人卢某某于2019年8月16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赵某某、杨某某、衡某某、文某某、卫某某、李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到案经过,事故技术分析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江波

2020年7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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