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2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下旬开始至案发期间,被告人卢某某为非法牟利,在明知是假烟的情况下,向一男子(另案处理)购买假烟一批,后存放在惠州市惠阳区**街道办**区**号**房内用于销售。同年8月12日16时20分许,公安机关在上述房内查获疑似假冒双喜、中华、芙蓉王等10个品牌的香烟798条(经鉴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共计174810元人民币),并抓获被告人卢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明知系伪劣烟草制品仍予以销售,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已达十五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伟亮
检察官助理 薛思瑜
2020年12月4日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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