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卢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三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卢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微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住江苏省灌南县**小区**室。被告人卢某甲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2月4日被江苏省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江苏省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7月20日移送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7月24日将案件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7月27日已告知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将案件退回江苏省灌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9月24日将案件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公司在第3 类商品上使用的第1624327号“ARIEL”商标,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处于续展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洗衣剂、洗衣粉、肥皂等;**公司在第3 类商品上使用的第626083号“碧浪”商标,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处于续展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洗衣粉、洗衣膏、洗涤剂、香皂等;**公司在第3 类商品上使用的第7209762号“汰渍”商标,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处于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洗衣剂、洗衣粉、洗涤剂等;**公司在第3 类商品上使用的第846153号“Tide”商标,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处于续展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洗衣用漂白剂、去垢剂、肥皂等。**有限公司在第3 类商品上使用的第1134397 号“奥妙”商标、第1126387号“OMO”商标,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处于续展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肥皂、洗手液、除垢剂、洗衣用制剂等;**有限公司在第3 类商品上使用的第9922937号“comfort”商标、第9922938 号“金纺”商标,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处于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洗涤剂、洗衣剂、洗衣粉等。**集团有限公司在第3 类商品上使用的第5060401号“超能”商标,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处于续展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洗涤剂、洗衣粉、肥皂等。广州**集团有限公司在第3 类商品上使用的第17978070号“立白”商标,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处于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洗衣剂、洗衣用浆粉、肥皂等;广州**集团有限公司在第3 类商品上使用的第25684065号“好爸爸”商标,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处于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洗衣剂、洗衣液、去垢剂、香皂等。广州**实业有限公司在第3 类商品上使用的第7613055号“蓝月亮”商标,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处于续展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洗衣剂、洗涤剂、肥皂等。

2019年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卢某甲明知其自贾某某(另案处理)处购进的洗衣液系假冒“碧浪”、“汰渍”、“奥妙”、“超能”、“立白”、“好爸爸”、“蓝月亮”、“金纺”等注册商标的洗衣液,仍然通过微信等渠道加价销售给李某某、王某甲等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50558.5元。2020年2月3日,灌南县公安局在被告人卢某甲位于灌南县**镇**小区**号楼下的车库内现场查获洗衣液9箱37瓶。经鉴定,上述洗衣液系假冒“碧浪”、“汰渍”、“奥妙”、“超能”、“立白”、“好爸爸”、“蓝月亮”、“金纺”等注册商标的洗衣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侦查机关依法扣押的假冒洗衣液等物证;

2.​ 户籍资料、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

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价格证明、鉴定证明等书证;

3.证人贾某某、程某某、孟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王某甲、孙某某、卢某乙、王某乙、索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江苏省灌南县公安局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

    6.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司西霞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附件:

1.​ 被告人卢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57512418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U盘一个,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