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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420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4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靖江市**镇**村**埭**号。被告人卢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22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靖江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卢某某从黄某某(另案处理)处购进假冒“五粮液”白酒、假冒“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白酒,后加价出售给他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2685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10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卢某某向陈某某销售假冒“五粮液”白酒18瓶、假冒“天之蓝”白酒12瓶、假冒“海之蓝”白酒12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9100元。

2.2018年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卢某某向方某某销售假冒“天之蓝”白酒36瓶、假冒“梦之蓝”白酒60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1950元。

3.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卢某某向侯某某销售假冒“天之蓝”白酒18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500元。

4.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卢某某向刘某某销售假冒“天之蓝”白酒50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3500元。

5.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卢某某向徐某某销售假冒“海之蓝”白酒156瓶、假冒“天之蓝”白酒276瓶、假冒“梦之蓝”白酒52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7800元。

被告人卢某某非法获利共计47490元。

被告人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拍摄的涉案白酒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商标注册证、鉴定书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

4.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

5.同案犯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杰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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