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卢某某,男,194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43********,汉族,小学,务农,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住曲阳县**乡**村**号。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阜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阜平县王林口镇王林口村集市上销售“一炮到天亮”、“蚁力神”、“硬老头”、“金枪不倒”等保健品时,被阜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检测,被告人卢某某销售的保健品“一炮到天亮”、“蚁力神”、“硬到老”、“金枪不倒”、“男人肾宝”、“美国伟哥”、“助勃延时王”中均含有西药成分“西地那非”,属于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在未取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产品检验合格证的情况下,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含有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保健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中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的性保健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顾彦明
附: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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