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诉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11989********,汉族,大专文化,系外卖配送员,住本市天宁区**村**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宿迁市宿豫区**镇**村**组**号)。曾因猥亵,于2020年1月11日被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3月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高久巍、被害人霍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至2月,被告人卢某某在本市天宁区**小区,采用扒窗开门等手段,先后5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中1次因被害人发现而未得逞)。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21日凌晨,被告人卢某某在本市天宁区**小区**幢**室,采用扒窗开门等手段,非法侵入被害人霍某某的住宅1次。
2. 2020年1月21日凌晨,被告人卢某某在本市天宁区**小区**幢**室,采用扒窗开门等手段,非法侵入被害人任某某的住宅1次。
3.2020年1月22日凌晨,被告人卢某某在本市天宁区**小区**幢**室,采用扒窗开门等手段,欲非法侵入被害人李某某的住宅,因被害人发现而未得逞。
4.2020年1月25日凌晨,被告人卢某某在本市天宁区**小区**幢**室,采用扒窗开门等手段,非法侵入被害人葛某某的住宅1次。
5.2020年2月28日凌晨,被告人卢某某在本市天宁区**小区**幢**室,采用扒窗开门等手段,非法侵入被害人葛某某的住宅1次。
被告人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发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霍某某、葛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青龙派出所制作的辨认、搜查笔录;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部分犯罪属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艳杰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在本市天宁区**村**栋**单元**室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995185****。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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