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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亚布力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亚布力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亚检二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83195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林业局**经营林场**委**组**号,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海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海林分局山市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海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卢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将位于海林林业局山市经营林场施业区63林班37小班、38小班、43小班内的林地变更为耕地,违法开垦林地面积为10.096亩,林种为防护林,经鉴定,非法占用农用地所造成破坏生态资源修复费用为人民币8,279.00元。在开垦林地过程中,因落叶松碍事,被告人卢某某在没有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用自家手锯及斧头将30株落叶松砍倒并烧毁,经鉴定,被毁坏落叶松立木蓄积为15.091立方米,毁坏林木价值为人民币9,50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有到案经过、调查认定意见材料、海林林业局资源管理科检验报告、黑龙江林草变化图斑信息表及行为人指认位置平面图、生态修复赔偿协议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

2.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有黑龙江华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毁坏林木及非法占用林地生态修复评估报告书;

4.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种植农作物,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属于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为了开垦林地,在没有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国有林木15.09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但是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分析得知,其在盗伐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林地用途种植农作物,其犯罪的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应按照牵连犯处断原则从一重罪处罚。因此,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认罪认罚,愿意赔偿被害单位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亚布力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铁军

尚淑香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在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海林分局山市派出所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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