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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康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单位赣州市**区**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9336****MA37Y4AGX7,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乡**村**组**号,法定代表人卢某某。

诉讼代表人蔡某某,男,赣州市**区**专业合作社工作人员。

被告人卢某某,曾用名卢某良,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2196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赣州市南康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继续对被告人卢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森林公安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份,被告人卢某某承包经营**村**组位于“**背”的集体林地。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上半年期间,在未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雇请刘某某用挖机在承包经营的林地上开挖了一条山路。2018年6月份,被告人卢某某注册成立了赣州市**区**专业合作社,在未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雇请叶某某用挖机在承包经营的林地上继续开挖山路及水平条带,准备进行果业开发。经江西省大余正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赣州市**区**专业合作社非法占用林地地类为有林地和灌木林地,林种属一般用材林和经济林,被占用林地总面积为94.4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林、刘某某、叶某某、谢某东的证言;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赣州市**区**专业合作社及被告人卢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和林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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