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敏河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诺敏河检诉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逊克县**乡,住逊克县**乡**村系该村村民,2018年10月31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沾河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取保候审。
本案由沾河林业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卢某甲为了增加个人收入,于2012 年5月份,利用自家的潍坊牌红色拖拉机和旋耕机在沾河林业局沾中经营所88林班2小班14、26、27经理小班和3小班14经理小班内非法开垦林地面积37亩,用于种植黄豆。
被告人卢某甲于2018年10月23日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识到非法开垦林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鉴定意见;
2.证人鲍某某、卢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沾河林业地区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从宽处罚。故,依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判决处被告人卢某甲拘役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缓刑六个月或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诺敏河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波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卢某甲取保候审于逊克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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