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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公开版)_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铁检二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12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现住西安市未央区**寨**号,个体。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审查起诉期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初,被告人卢某某在其租用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村北徐十字西南角的土地上建设陕西**物流有限公司,建有钢架结构彩钢屋顶与墙体的库房1个,钢架结构彩钢屋顶与墙体的**库房1排,同时将场内地面水泥硬化。2014年1月9日至2014年10月21日,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先后多次向被告人卢某某下发《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停止土地违法行为。2015年5月26日,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向被告人卢某某发出《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占用的土地,同时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以人民币359646元罚款。

经西安普麦测绘服务有限公司测量,该宗地库房及地面硬化共计36.08亩,根据国土资源部备案的2013年10月西安市未央区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显示:该宗地地类为耕地35.69亩,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9亩。根据2006年-2020年西安市未央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显示为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经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鉴定:该宗地上永久性建筑物占用、地面水泥硬化,属在耕地上建筑物占用,地面硬化破坏类型,耕地复垦与整理工作量极大,属于对耕地种植条件的严重毁坏。

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土地租赁合同、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存根)、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安市未央区**街办卢某某占地面积图、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西安市未央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甲、卢某乙、卢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未央区**街办**村一宗耕地破坏程度的鉴定意见。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35.69亩耕地被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段亚婷

检察官助理:解园园

2020年7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电子光盘一张,情况说明等三份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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