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593号
辩护人吴丁娟,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10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12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12月6日、2019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周某某(另案处理)在上海市注册成立**(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系周某某,注册经营地位于上海自贸区**路**号楼。**金融公司在不具备从事金融、证券、保险业务资格,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相关理财产品的情况下,先后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分公司及门店,通过“**财富”、“**宝”、“**贷”等平台发行线下、线上P2P理财产品及政信通“**”产品,采取媒体广告宣传、电话推销、门店招揽等方式,承诺5.4%至15%不等的收益率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2018年4月9日,周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5年7月,**金融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分公司”)注册成立,负责人为刘某某(另案处理)。2016年4月,**金融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注册成立,负责人为曾某某(另案处理),2017年4月,被告人卢某某担任**分公司负责人,负责该分公司的全面工作及开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
经统计,卢某某在任职**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共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5371万元,其中已兑付人民币1054万元。
2018年4月22日,民警在佛山市**金融中心**楼**金融佛山分公司将卢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长:杨炯
检察员:张英颖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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