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北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卢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2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丰南区**街**小区**楼**门**室。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将本案退回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15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至2014年10月期间,被告人卢某某帮助张某某(另案处理)管理唐山****有限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陈某某(已判决)等人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存款。2015年1月1 9日,经河北****司法会计鉴定中心鉴定,唐山****有限公司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存款达62213.725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卢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说明、陈某某的刑事判决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明远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于唐山市丰南区**街**小区**楼**门**室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0152****;
2侦查卷宗二册和单行材料八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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