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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非法拘禁案)_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19〕410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镇**村**组**号**号,住湖南省邵东县**镇**村**组**号**号。2015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4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邵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11时许,被害人刘某丙接“某甲”(未查明身份)电话到**宾馆商谈其欠款的事情。13时许,刘某丙来到*宾馆十楼“某甲”、“某乙”房间。“某乙”和“某甲”要刘某丙还款未果。19时许,“某乙”叫来了被告人卢某某。“某乙”和“某甲”继续逼刘某丙还钱,殴打刘某丙,并拍下视频发给刘某丙的亲属,后又与刘某丙的母亲刘某甲视频联系,胁迫其拿钱赎人。被告人卢某某在边上看到“某乙”和“某甲”殴打刘某丙,也在一旁催促刘某丙“早点还了钱,不要出来混了”。后因刘某甲称凑到钱来送钱,20时许,“某乙”安排被告人卢某某陪同刘某丙下去拿钱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照片、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卢某某卢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卢某某在刑罚执法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9月27日

附: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邵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6页,讯问被告人卢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碟1张,监控视频。

3.证人名单:刘某甲、刘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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