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8〕466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8年3月12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1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并于当日释放;2018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1月份,被告人卢某某非法持有一支射钉枪改装的发射器具。2018年3月7日,涟源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卢某某位于涟源市石马山镇**村**组**楼卧室内依法检查出该发射器具并予以收缴,后卢某某被民警抓获带回涟源市公安局。经鉴定,卢某某持有的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照片、证据保全清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物证鉴定书;4.检查笔录、现场提取笔录;5.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庆林
代检察员:李勇南
2018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73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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