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铁检三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7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在安徽省阜南县**镇**村**路**号**户,现住本市浦东新区**镇**村**号**室(以上均系自报),2020年3月11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6月1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同年6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卢某某在本市内陆水域禁渔期内,携带电捕鱼工具,驾船至本市浦东新区曹家沟张家浜交界处水域,用电线连接电瓶、逆变器和网兜电击捕捞水产品。2020年3月11日4时30分许,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民警根据线索抓获正在电捕鱼的卢某某,同时查获电捕鱼工具及渔获物48.1公斤(已放生)。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认定,涉案渔具为一种采用电脉冲方式进行捕捞的兜状抄网,作业方式为电捕,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禁用的方法。
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书证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和被告人卢某某的到案经过。
2.书证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刑事摄影件,证实从卢某某处依法扣押电捕鱼工具的情况。
3.书证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承办民警制作的称重记录及放生记录,证实涉案渔获物的重量及处置情况。
4.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出具的渔具渔法评估报告,证实涉案渔具为一种采用电脉冲方式进行辅助捕捞(电捕的一种)的兜状抄网,作业方法为电捕。
5.书证上海市浦东新区渔政管理检查站出具的关于卢某某使用电力捕鱼案的情况说明、2020年浦东新区渔政管理检查站内陆禁渔期宣传告知方式、2020年浦东新区黄浦江和内陆水域禁渔期公告、关于卢某某使用电瓶进行电力捕捞作业水域的情况说明,证实本案案发时间为内陆水域禁渔期内,案发地点为内陆自然水域,禁渔期规定已做宣传。
6.书证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卢某某的主体身份情况,该身份系自报。
7.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3月10日晚,被告人卢某某在本市浦东新区曹家沟张家浜交界处水域电捕鱼的事实。
8.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犯罪动机、目的、过程及认罪态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 潘佳雯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阜南县**镇**村**路**号**户,联系方式:18321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听取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材料》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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