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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非法捕猎、杀害珍贵野生动物案)_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纳检刑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卢某某,乳名小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95********,穿青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所地贵州省纳雍县**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8月22日被惠州铁路公安惠州公安处抓获,临时羁押于惠州铁路公安局惠州公安处看守所,2019年8月30日被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纳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焕昌,贵州煜昌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纳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以来,被告人卢某某在手机“快手”视频上学会猎捕野生动物的方法后,利用补鞋用线、铁夹等工具,在纳雍县文昌街道办事处大屯社区大梁子和泥火干至大麻窝一带的山林里猎捕得疑似白腹锦鸡四只、豹猫一只,并将猎捕所得的疑似白腹锦鸡、豹猫杀害食用。2019年7月4日,纳雍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接警后,出警现场在被告人卢某某家门口公路上查获疑似豹猫内脏,并在卢某某家中查获疑似白腹锦鸡尾部四条。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四条疑似白腹锦鸡尾部均为白腹锦鸡尾部,价值人民币1万元,白腹锦鸡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查获的疑似豹猫内脏为豹猫内脏,价值人民币1500元,豹猫已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三有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拘留证、归案情况说明、羁押证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龙某某、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及鉴定机构、人员资质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5.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白腹锦鸡四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健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纳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4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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