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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517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03198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原系东莞市****店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住**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8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将案件退回东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东莞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13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卢某某原系位于东莞市**镇**路**号**的****店经营者。2017年上半年,卢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获悉购买途径,从1名上家(另案处理)处以约360元的价格购买到2只小太阳鹦鹉,卢某某为自行繁育幼鸟,又交换掉其中1只疑似近亲的小太阳鹦鹉。后卢某某以2只小太阳鹦鹉为种鸟,自行繁育出4只小太阳鹦鹉幼鸟,卢于2018年第二季度以约460元的价格向流动顾客(均另案处理)销售出其中2只幼鸟。卢某某以剩余4只小太阳鹦鹉为种鸟,又繁育出10只小太阳鹦鹉幼鸟,并继续在店内销售。2019年8月7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强记饲料店内将卢某某抓获,当场查获14只疑似小太阳鹦鹉活体、18枚疑似鸟蛋。经鉴定,疑似小太阳鹦鹉活体均为鸟纲鹦形目鹦鹉科小锥尾鹦鹉属物种,疑似鸟蛋均为鸟纲鹦形目鹦鹉科小锥尾鹦鹉属物种的蛋,小锥尾鹦鹉属物种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游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无视国法,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卢某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出售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锐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四张)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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