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现住任丘市**镇**村**号,打工。2018年5月31日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沧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4日经经本院批准,由沧州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是411328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现住南阳市新野县**镇**村**号,个体养殖户。2018年10月17日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沧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7日被沧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现住任丘市**乡**庄,无业。2018年11月8日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沧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8日被沧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告人杜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6日、2018年11月28日、2019年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30日16时许,沧州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卢某某的家中查获猴子一只,卢某某称该猴子是其花5500元购买。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被鉴定的野生动物为猕猴,猴亚科、猕猴属,活体1只,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在卢某某家还查获“河北省林业厅公章”一枚和河北省林业厅“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一张,经河北省林业厅辨别并与档案对比,证明系伪造的“河北省林业厅公章”和伪造的河北省林业厅“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2、2018年4月10日,被告人卢某某在任丘市众鑫网咖主题酒店以110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不起诉)猴子1只,李某某到案后称其所购买的猴子由于饲养不当已经死亡。
3、2018年5月13日,被告人卢某某以10300元的价格卖给朱某某(不起诉)猴子1只,并通过长途客车将猴子送运至朱某某处。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被鉴定的野生动物为猕猴,猴亚科、猕猴属,活体1只,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4、2017年3月到5月间,被告人卢某某分别以9000元、92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乙(不起诉)猴子2只,并通过长途客车将猴子运送至王某乙处。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被鉴定的野生动物为猕猴,猴亚科、猕猴属,活体2只,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5、2018年5月28日,被告人卢某某以总价1600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某(不起诉)猴子2只,并通过出租车将猴子运送至杨某某处。杨福越到案后称其所购买的猴子由于饲养不当均已死亡。
6、2017年8月23日,被告人卢某某在河北省任丘市一路边以11800元的价格卖给马某某(不起诉)猴子1只,马某某到案后称其所购买的猴子由于平时散养于2018年12月19日丢失。
7、2018年3月31日、4月21日,被告人卢某某分别以12000元、9800元的价格卖给蒋某某(另案处理)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猕猴2只。
8、2017年,被告人卢某某以7000元到10000元每只不等的价格向袁某某(另案处理)购买猴子十多只。
9、2018年5月11日,被告人杜某某在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以55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卢某某猕猴1只;2018年3、4月份间,被告人杜某某先后两次在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以每只45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王某甲猕猴2只。
10、2018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将自杜某某处收购的2只猕猴,以每只550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卢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卢某某、杜某某、王某甲供述;
2、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
3、鉴定意见;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
6、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猕猴,并且伪造了河北省林业厅公章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非法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猕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猕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付媛媛
附: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杜某某、王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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