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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非法狩猎案)_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5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扶沟县****行政村**村。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凌晨3时许,扶沟县江村派出所民警在夜间巡逻时,查获被告人卢某某用一根长约2.5米竹竿(竹竿的一端固定有一只布鞋鞋底,鞋底上用图钉钉有粘蝇板)和一部头灯等工具,在扶沟县江村镇王营村捕捉壁虎。经清点,被告人卢某某捕捉壁虎数量为100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100只壁虎为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无前科证明、受案登记表;

2、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非法狩猎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100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广东

检察官助理:王水明

(院印)

2020年10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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