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住武宁县**村七里**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0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农历10-12月份期间,被告人卢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先后在其屋旁的菜园地及其屋后的红薯地,布置铁夹、绳套等陷阱装置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先后共猎捕到野猪2头、小麂1只、猪獾1头,非法获利765元。经鉴定,卢某某猎捕到的“野猪”学名为野猪,“黄麂”学名为小麂,“糠猪”学名为猪獾,其中小麂为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上三种均为“三有”野生动物,卢某某猎捕到的4头(只)野生动物其总价值为4800元。
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卢某某主动到武宁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江西省武宁县森林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照片;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证明、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江西省武宁县森林公安局起诉意见书、武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及张贴通告照片;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4.同案犯供述:同案犯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江西亚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赣亚(林)司法鉴定中心[2019]鉴字***号鉴定意见书;7.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国家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制度,非法狩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幸莉莉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