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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公开版)_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刑检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5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湖南省会同县**镇**村飞会牌220KV项目部。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20年9月10日被会同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同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18时至22时许,被告人卢某某独自一人戴头灯从会同县坪村镇木臻村飞会牌220KV项目部出发,走到木臻村会同河岸边时发现野生蛙类,卢某某便用头灯照射野生蛙类使其静止,再徒手抓捕野生蛙类放到其随手拾取的塑料袋内。

2020年8月15日10时许,卢某某在飞会牌220KV项目部用菜刀宰杀了其抓捕的所有野生蛙类,并在对蛙类剥皮去内脏时被会同县森林公安局堡子派出所民警查获。经清点,卢某某猎捕、杀害的野生蛙类共71只。同日,会同县森林公安局对卢某某去头去皮去内脏的野生蛙类30只、去头去皮的野生蛙类41只、蛙头、蛙皮、蛙内脏0.96斤、头灯一个予以扣押。

经鉴定:卢某某非法猎捕、杀害野生蛙类71只,其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虎纹蛙65只,国家三有保护动物黑斑侧褶蛙5只、沼水蛙1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野生蛙类、头灯等物证;

2.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虎纹蛙65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粟高武

检察官助理:唐小燕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随案移送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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